上海执行律师刑事辩护的基本方法和技巧

1熟习实体法
我们知道刑法就是处置有罪和无罪、此罪和彼罪以及罪刑轻重的问题。那么刑事诉讼也是处置定罪和量刑的问题,是有没有罪,其次是什么罪,再说罪轻和罪重,整个刑事诉讼从始至终都是处置定罪和量刑的问题。所以必需熟习实体法,实体法即刑法是刑事辩护的基石,假设不熟习实体法,那么辩护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光强调技巧和方法是不够的,必需熟习法律规则,我们才干展开刑事辩护。

1.是有没有罪的问题。比如是合同纠葛还是合同诈骗,前者是民事纠葛,后者是犯罪;再比如是强奸、通奸还是谈恋爱,是故意杀人还是合理防卫等等都是罪与非罪的问题,假设对刑法不熟,这些就无法区分。

2.是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当事人是重罪还是轻罪?比如组织妇女卖淫罪和容留引见卖淫罪,前者就是重罪,后者是轻罪。再比如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最高刑罚是无期,骗取贷款罪最高刑罚是7年。这两个罪的差别就在于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是罪轻和罪重的问题。假设说定罪无可避免,那么就要思索量刑轻重。一个案件从侦查、起诉到法院以后,有罪曾经很明显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怎样判,是有讨论空间的。

2熟习程序法
程序法也是我们目前非常注重的问题。用程序正义保证明体正义的完成,我们律师既维护被告人的实体权益,也维护他们的诉讼程序权益,假设程序有问题,就要及时提出来。我亲身阅历过一个案件。去年一对夫妻和一个中间人放高利贷,这三个人都被定为恶权利,一审问完以后,判得比较重,我们是二审代理了这个案件,就发现这个案件在程序上有问题,检察院起诉的是A罪名,但是法院改成了B罪名,并且没有提早通知控辩双方,让双方就新的罪名做新的准备,我们就在二审过程中提出这个问题,后来二审裁定原判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还有若干年前我办过一个受贿案,这个案件一审问完后我们发现公诉方有一份证据没有出示,但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中直接援用了这份没有出示的证据,这也是程序违法。后来我们就上诉,二审法院认同了我们的观念,发回重审。
另外就是一些管辖权的问题,比如有的中央的公检法没有管辖权,却受理了案件,那么作为律师,也可以提出这是程序违法。而同一个案件,在不同中央的法院审理,可能就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所以处置管辖权的问题,有时分也能触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罪轻罪重的问题。
包括一些逃避问题。比如本案检察官、法官、警察跟本案有明显利害关系,那么要逃避。假设没有逃避,那么律师就可以申请逃避等等。
所以要注重程序,程序辩护从更高的层面给辩护律师提供了突破口,它是一种积极的辩护,让整个诉讼活动接受律师的检视。简单说,程序辩护就是给侦控审一方挑缺陷,假设案件在一审,就看侦查起诉有没有问题,假设二审,就看一审程序有没有问题。

3熟习证据法
包括证明义务,证明标准的问题。如何认定一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是经过证据,把我们认定的事实变成法院认定的事实。打官司就是找证据,证据是刑事诉讼的中心,关于法律工作者特别是律师,一定要用证听说话。
这里也要留意,很多案件里言词证据是主要证据,言辞证据虚假的可能性比较大,一定要认真检查,比如行贿受贿,双方当事人关于行贿时间地点、钱的来源等言辞证据要相互印证,构成完好的证据锁链,才干定罪。假设一方说送了钱,一方说没收,就不能定,不过假设有三方当事人,其中两方的证词能印证,一方证词不一样,那么依然能够定罪。
还有一种情况是两方本来证词对的上,但是过了一段时间一方却翻供了,这种翻供就无效,不能推翻原有的判决。所以言辞证据容易变化,虚假的可能性比较大。
还有就是扫除非法证据,像要挟、暴力、疲倦审问等等。当然由于不好取证,所以扫除非法证据非常难。但是有些犯罪案件是有录音录像的,我们一定要看录音录像和笔录能否分歧,不分歧时应该以录音录像为准,经过观看录音录像发现非法证据。
所以我们一定要非常熟习证据原理、证据规则、证明标准、证明义务。作为法律人,要讲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客观事实是我们追求的最高境地,但是有些时分很难完成,比如案件过去很久,证据不全,想完好恢恢复来的容颜,也不理想,所以要讲法律事实。证据充分就定罪,不然就疑罪从无。
这里我想强调一下疑罪从无,是指有罪和无罪发作争议时要从无而不能从轻,也不能悬而不决,但是在重罪和轻罪发作疑问时则应当从轻。

04参考专家论证的意见
这也是我们经常采用的辩护方法,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教授。专家论证意见本身并不干预司法,只供参考,而这份参考很重要。有些疑问的案件,有论证的基础,比如说在中央上遭到的干预比较大,这时律师可以组织一场专家论证会,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犯罪构成等组织论证,为当地法院审问提供一个参考,也为法官审问案件抵御干扰提供一些辅佐。
在这里我强调一下,我们说的专家论证意见不是证据,就是一个建议和参考。他们不出庭,主要是讨论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另外做专家论证意见要留意失密。关于案卷材料要不要给专家看也是有争议的,我的做法是把案件归结成几个问题,简单引见案情,以及需求论证什么问题,请专家应用自己的专长对案件作出判别。

5媒体的监视
当今是信息化社会,媒体的监视作用很大,力气也很大。有人总结过办案的3大法宝——“律师辩护、专家论证、媒体监视”。的确,很多冤假错案的平反,媒体监视都发挥了严重推进作用。但是关于媒体监视也要慎重处置,关于一些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不能跟媒体透露的,假设惹起严重结果,是要判刑的,媒体本身也会遭到刑法处分。

6定罪和量刑分开
粗浅点说就是先无罪辩护再罪轻辩护。《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则:“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争辩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争辩定罪问题,后争辩量刑问题。”这条规则明白了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审问中两个相对独立的程序,二者左右开弓。还有其他法律规则,比如《关于依法保证律师执业权益的规则》第三十五条:“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这说明辩护人发表量刑辩护意见并不会影响之前对定罪问题的辩护。《关于推进以审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革新的意见》第十三条强调:“法庭争辩应当盘绕定罪、量刑分别中止”。所以,我们律师完好可以在定罪阶段先作罪名不成立的辩护,在量刑阶段作罪轻辩护。
我们强调的是有效辩护,不是用无罪来权衡辩护能否成功。有的案件比如罪名减少或者刑期减少,都能算作成功。还有的涉黑涉恶案件,假设能把“黑”或“恶”的指控去掉,也算成功,所以在辩护时最重要的是兢兢业业。

7明白提出恳求
辩护律师的央求要明白细致提出来,如免予刑事处分、有期徒刑缓刑等。比如:“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我们以为对被告人应该适用有期徒刑缓刑,也契合判处缓刑的条件”,而非模糊化的“希望法庭公正处置”。

8从理论动身
面对理想,全面认识控制本案有关事实,正确认识所控制证据,别离法律确立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诉讼主张。盲目作无罪辩护,脱离理论,更容易损伤被告人的利益。监狱改造减刑好,不如法院判得好。该认罪认罪,该赔偿赔偿。比如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在量刑上差距很大,单位行贿最高是5年,个人行贿最高是无期,假设你能从个人行贿的指控上经过摆事实、讲法理、提交证据,成功辩护成了单位行贿,那就是庞大的成功。


9熟习立法、司法革新、学术动态

一方面,法律是永远在展开在行进的,不少罪名和刑罚都呈现变化。刑辩律师的执业水平、辩护艺术再高超,也终究无法超越一国现行法律之规则。因此,立法、司法的革新与动态同刑事辩护律师的业务活动最为息息相关。另一方面,一名合格的刑辩律师总是不能脱离对学术界各种理论成果的控制和学习。只需经过对学术动态的密切关注和学习研讨,才干不时地从中汲取行进的动力和对刑事辩护的深化理解和感悟。

10贯彻先进的司法理念

理念很重要,同样的法律规则,在有些中央贯彻的好,有些中央贯彻的差,就跟理念有关。我们要贯彻先进的司法理念,摒弃落后的司法理念。比如重打击轻保证,就是重打击犯罪,轻保证被告人、嫌疑人的人权。这就是落后的理念,应该既重打击又重保证,以致把保证人权放在打击犯罪之前,由于打击犯罪的目的也是为了保证人权,把保证人权放在首位,即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比如实体和程序,落后的司法理念是重实体轻程序。这种理念是错误的,应该实体与程序并重。法律在不时展开,司法理念也应当不时展开。还有一个是配合和限制。公检法机关之间,应该是分工担任,互相配合,互相限制的关系。假设怀抱先进的司法理念,那么即使法律规则有一些漏洞和瑕疵,依然能够在理论中做得很好,所以理念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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